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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尚未判决前,若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可能妨碍另一方将来判决执行的举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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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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