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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虚开的情况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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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一定要从基本户走,也可以从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的一般户。但必须保持货物、发票、货款一一对应,尽量避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1、基本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而一般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一般存款账户,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虽然基本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一般户除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外,同样可办理转账结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基本户还是一般户,只要是从受票方基本户或一般户支付的所购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均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不算。虚开的情况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是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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