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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事项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退还钱款需要看委托合同当中的约定,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看是否退还钱款。根据法律,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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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事未成不当得利,需不需要退钱这事,我举个例子:为了能给儿子找一份体面稳定的工作,张储可谓是煞费苦心,甚至花了2万多元托朋友找工作。可事情却没办成。在责怪朋友办事不力的同事,张储准备打官司讨回这2万多元托请费。 去年,张庆从南京一所高校毕业之后,为了他的工作问题,全家开始总动员。一次在和朋友陈可吃饭的时候,父亲张储无意中提及了儿子工作的事情。没想到陈可一拍桌子,说是自己认识某国企的老总,帮其找份工作不在话下。这让张储喜出望外。 张储说,他先后花了2万多元“打点费”。可是半年过去了,这工作的事情却依然遥遥无期。问急了,陈可便答复:“这家单位太难进,要不你们再试试找其他工作吧。”这让张储傻了眼,一气之下,他写好了诉状,准备打官司讨回这2万多元的托请费。“这场官司我能打赢吗?”张储心里没底,日前他找到了晨报法援询问此事。 对此,江苏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委托别人找工作实际上是介绍工作信息,促成用人单位和委托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单位工作,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就,无权获得报酬。本案中,陈可未促成居间成功,继续占有委托人给付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不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张储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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