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给回扣可能会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表现...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具体你可以看看一下关于受贿罪的有个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士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性贿赂,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提供性服务或雇佣性职业者提供性服务向当权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性贿赂是否构成行贿罪。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性贿赂不能列入行贿罪的范畴。
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员工财产,或者在经济交流中,给国家职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界限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市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2、受贿金额不足1万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非法利益的;(2)受贿3人以上的;(3)受贿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4)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因敲诈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职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自己寻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意图寻求不正当利益。受贿的目的是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招聘、晋升、分室、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有不正当的风,有些人不付钱不工作,问题长期解决不了,不得不送钱。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种行为不构成贿赂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犯罪和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者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话。不构成贿赂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