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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小孩上学期间对小孩具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小孩在学校摔伤,是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具体您可以在小孩病情稳定一点后,向司法鉴定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鉴定结论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处理。 至于小孩在学校购买保险的问题,可以在起诉时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提醒:请务必保留好有关证据,必要时请律师介入处理。
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的人身损害,一般是要对方进行赔付的,但是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的,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什么问题您可以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情况为您进行专业解答,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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