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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
涉外仲裁不同于涉外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对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完全来自于立法所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本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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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判断涉外经济纠纷和海事纠纷,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包含涉外因素,这是它与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它的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灵活,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和协议的规范。 (2)自治。涉外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仲裁的仲裁事项、地点、组织形式、仲裁员、程序和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尤其是仲裁机构,一般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于不信任官方机构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在涉外仲裁中,虽然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择的,但是中立。 (5)专业。涉外仲裁纠纷往往涉及一些专业或技术问题,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有争议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有利于仲裁案件的准确快速解决。 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反映了仲裁机构与双方在归属上的一致性。并且在仲裁程序和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是占主导地位。 第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均为本国当事人; (2)仲裁解决的民商事纠纷为国内纠纷,无涉外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5、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什么区别? (1)仲裁机构的选择可以选择中国或对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著名的常设机构有: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中国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位于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择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例如,1979年中美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结束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但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如英国;有些规定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有了具体案例,解答才富有针对性。 涉外仲裁的优势: 1、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适用的法律等; 2、仲裁员来自各领域的专家; 3、一裁终局; 4、仲裁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有可执行力。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的规定,一些要点如下: 仲裁事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提交国内涉外仲裁机构或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国内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可要北京、深圳和上海申请仲裁)。国外的主要有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执行:国内仲裁的,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国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在国内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该仲裁员影响裁决的公正,你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仲裁作出之日起仲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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