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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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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伤保险具有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预防伤亡事故的特征,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率确定机制不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这项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确定从总体到具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即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概率的高低,分别确定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二是规定同一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即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确定多个费率档次。以上两个环节,法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三是确定每个用人单位的具体适用费率档次,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其所属行业的费率档次内实行上下浮动,称为“浮动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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