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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希望对你有帮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局监察大队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由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监察大队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监察大队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政策法制股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审查后的程序 1.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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