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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三类: 1.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3.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工商机关没有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其他组织办理。 对县级工商机关而言,其下设直属机构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记注册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或某某队、某某中心以及其内设机构,不具有上述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另外,代表工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刑事处罚申报制度,您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尴尬的问题,一方面国家鼓励失足少年重新开始,但是另一方面,社会就业等巨大的无形压力下,又使得您的过去显得十分重要。按照规定,受过刑事处罚应当是记入档案的。如果没有记入档案,那么很多事情就方便得多。因为档案会跟你一辈子。档案没有记载,只要你不主动提供这方面的线索,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查到的。但是入党审查比较严格,会向你原籍所在地的单位、父母单位进行调查。如果当地党组织也反映这一情况,您也可以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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