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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指在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 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解释,限制减刑意为被判处死缓时,如果后期要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才可以减刑。死缓限制减刑的意思不是说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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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缓期是指应该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布缓期执行2年,实行劳动改造,看后效。死刑缓期执行2年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利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者被判死刑的,也就是说死刑是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缓刑犯至少要服刑20年。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至二十五年二年期满后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二年内,有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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