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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血检复检变化大吗,具体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复议的,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
对于醉驾血检复检,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出复议的。 2,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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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从抽血样送检到将血检报告通知到醉驾者手中,应限定在9个工作内完成(送检时限三日,检验鉴定时限三日,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三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2、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105毫克,会被法院判处2个月左右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如果没有酒驾前科、超员超载等从重情节,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你朋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被处以1-6个月拘役,且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和辩护(醉驾引起的危险驾驶罪往往从拘留到审判可能一周不到,建议抓紧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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