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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没有签字的借款合同,一般不成立,也就无法生效。但是如果出借人已经将借款出借给借款人的,二者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民法典规定了借款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如果出借人签约后不愿意出借了,那么借款合同也就不会生效了,自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关系了。这个时候,合同自动取消,也就是一张白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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