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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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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的相关回答: 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三、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四、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听证作用很多,但都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会有任何影响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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