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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集资被判刑无期, 非法集资中心业务员怎么处理, 受理的案例

2022-02-27
我曾是残联的一名干部,1998年4月在单位要求下集资2万元用于办林果基地,单位专门下发文件约定20%的年息,一年期限。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基地倒闭,而残联理事长连换两任,中途于2001年退还1.22万元,2003年6月退2000元,如今6年已过去,我已调离此处,现任理事长好不容易答应给我退清所余本金5800元,却不承认一分钱的利息,说是什么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我提出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也不同意,我认为这实质上属民间借贷活动,而非面向非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20%的利率不高于当时正常利率的4倍,应受法律保护。一、这是借贷还是集资,二者如何区分,能否受法律保护,能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如能计算利息,这近六年时间的利息该怎样分段计算,特别是一年到期后能否按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答复:对集资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的,任何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而进行的集资等金融业务,都是非法的,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这在新刑法中是明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1998年10月25日银发〔1998〕509号)规定: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属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这些庄园利用开发名义进行的的“招商”属非法集资,应予以查禁和取缔。按国务院有关政策,亦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原则是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另外按法释[1999]第3号文件,还有一种就是企业以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则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按最高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处理。因为是集资所以一般法院不会受理起诉,解决的办法还是找集资单位。法院能否受理要看政策改不改。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个体的计算方法,请参照银行业的有关计算规定。(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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