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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无法延长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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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的公告期限是六十日。 2、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 3、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无法送达的,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原则上债权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保证人应该在原来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的公告期限是六十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无法送达的,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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