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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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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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