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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出售,对方拒不迁出如何解决

2025-01-08
在针对这个问题时,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有关户籍迁移事项,那么应遵循买卖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其次,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出卖方所属单位或其他愿意接收其户籍的地区均表示同意,那么出卖方也可以选择将户籍迁至上述地点;最后,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且出卖方无法迁离原单位,则可以尝试与买方进行协商,商定是否保留其户籍,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十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导致户口变动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对于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等原因引起户口变动的情况,应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对于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的情况,则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对于公民迁往边防地区的情况,则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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