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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信用证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信用卡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①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构成上述两罪的,皆为一般主体。由于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是涉及专门知识的智能型欺诈犯罪,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知识,熟悉信用证、信用卡业务的人才能实施这方面犯罪。就信用证欺诈罪而言,单位也可以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②犯罪主观方面。皆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间接故意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这两个罪;过失亦不构成这两个罪。③犯罪客观方面。皆表现为行为人进行有关诈骗活动。④犯罪客体。两罪都侵犯了我国关于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的正常活动。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分别是: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欺诈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处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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