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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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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3、主体上,本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两者有所不同,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管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论处。4、主观方面,本罪只限于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明知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而且本罪还要求行为人有目的,即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套取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并从中牟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的24%,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由人民法院支持。因此,民间贷款中民间高利贷的本金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4%以下的利率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通称的2但是应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年利息超过了24%,但不到36%的利息已经支付的,无需返还,如果未支付的,也无需再支付,如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一律不保护,已经支付的,可以主张返还。此外,不得在出借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提前扣除的,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
1、如果是与赌场人员共同设赌牟利,则涉嫌赌博罪; 2、如果独立的放高利贷,则根据资金的来源,放贷的方式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其他罪名; 3、具体涉嫌罪名和量刑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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