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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四)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六)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七)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八)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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