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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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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个人,但是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并非农户的全体,而是代表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人。合同签订后,由农户全体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须经过法定发包程序。发包程序不合法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通常情况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承包一般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法定发包程序。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能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履行合同义务; 3、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履行合同义务; 3、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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