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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XX解释。...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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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不到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一胎的,按生育计划外二胎处罚;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应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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