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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评价标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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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依上述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法律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要看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主从犯,以及认罪态度等,法官是可以在5年以下自由裁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是由原来的流氓罪分离演化而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要看其是否具有无事生非,逞强称霸的动机。而故意伤害则不具备上述动机,其目的和目标都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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