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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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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间接审查,即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2)每个事实要件是不是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3)是不是每个证据均是可定案的证据; (4)所有的证据之间能不能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条; (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具体。从以上五方面审查,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则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五个方面都满足,则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方式审查的。但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如果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法院就要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因为法院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作出新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就应该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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