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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司法鉴定是如何的?

2022-07-2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质量鉴定申请的几种情形:如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鉴定申请一旦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就由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汽车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成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构成的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汽车质量鉴定工作;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4、鉴定报告 质量鉴定专家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汽车质量有关的资料,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勘察现场并制订汽车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并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5、鉴定内容 (1)汽车产品质量鉴定。这类鉴定的工作焦点主要集中在:油漆质量、车辆自燃、机油消耗、制动失灵、安全气囊失灵、轮胎爆裂等。 (2)汽车总成/零部件质量鉴定。主要针对总成或零部件损坏原因分析等。 (3)其他鉴定。其他鉴定主要有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质量状况检验及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推算等。 二、汽车的司法鉴定

相关法规

汽车的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汽车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汽车这一特定产品的鉴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实践操作中的具体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 2、委托人与鉴定人 与2001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相比,2007年的新通则并没有对委托人资格加以限制,这似乎使公民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渠道更加畅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颇多不便之处,这将在后面加以详述。 鉴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具体到汽车,一般表现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需要经所在省的司法厅批准成立,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3、委托与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4、鉴定办法 司法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车辆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司法鉴定人有权自主阐述鉴定观点,当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以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首先是关于汽车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其次是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再次是汽车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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