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没有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目标考核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二)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用地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或者调整招生范围,并将调整理由和结果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七)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九)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以升学率作为评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的;(十)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3人已浏览
516人已浏览
451人已浏览
11,9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