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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交,即少交一年吗?

2021-10-25
不行。为了减少雇佣成本,一些雇主同意不支付或少支付社会保险费,并要求雇主签署这样的协议。工人因生活压力太大,怕拒签就丢工作,签了自愿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保费的协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用来作为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果使用者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天津市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劳动者在使用者的强制下签订了自愿支付或不支付社会保险的协议和声明,可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防止劳动者故意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反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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