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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的经营性组织;(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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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三)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建立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四)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遇到险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生产经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命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三)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四)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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