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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清算条件:1、使用者为员工支付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险各地政策不同,北京市要求连续支付社会保险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支付社会保险1年...
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可以报销。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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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在生产完后12个月内都可以报销。报销费用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原医疗渠道解决,一般是走集体福利。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另外,附上北京劳动部门的一份文件,你可以更多了解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88〗456号 适用范围:北京 颁布日期:1988-9-19 实施日期:1988-9-19 废止日期: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建议你去地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网站上查找下当地的生育保险规定。 拿江苏省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来说,1生育津贴是对生育产假期间的一种工资性补偿,如若产假期间领取正常工资则不会有生育津贴。 2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营养费,产前检查费是包括在生育医疗费用里面的,生育营养费一般叫做一次性营养补助,这两项应该同“生育津贴”分开算,这两项必须给女员工的,除一些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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