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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都是法人型企业,采取公司形式,法定代表人即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经理是经过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企业实际经营,在中国,当然要选一个熟悉中国管理经验的人,那么中国本国人应该是最佳人选。外资企业法董事长也不一定由外国投资者本人担任,公司成立董事会以后可以按公司法规定选出董事长,出资者本人也可以不实际参加管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两种企业在中国成立注册是中国的法人,中国的法人企业要遵守我国法律,规范这两种企业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担任董事长,另外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有中方投资者,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也有中方合营者,那么,中方投资者或合作者,也可能是投资者或合作者的代表就理所当然成为法定代表人了。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它适用的情况与实际相关联,是为了适用当前内外经济开放、贸易全球化的情形,与一般的公司法有所相同,也有所不同,我们应分别看待,具体情况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也不同。
1、在中国境外外企代表处不能直接雇佣中国公民。《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如果外企代表处需要在中国境内雇佣中国公民,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 2、如果是海外公司派到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外籍人员,则应及时办理外籍人员就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与海外公司直接建立的,也就不存在是否要与外企代表处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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