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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花费的金钱,分手后能否要求归还?

2024-12-08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友的支出,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具有增进情感目的性的礼物赠送,如香烟、衣物、手提包等礼品,或为共同餐饮、旅游等支付的合理费用,应被视为普通赠与。一旦恋情结束,赠与方要求归还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对于数额较大的礼物赠送,尽管双方在达成赠与协议时并未明确表示,但双方均理解此种赠与行为包含了未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期望,而非纯粹的财产转移,因此,此类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被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婚姻或共同生活的预期无法实现,则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需归还赠与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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