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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 2.被告主体不适格,...
当事人合格,又称合法当事人,是指具体诉讼,有资格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当事人的适用性不同于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当事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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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决: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如果适格原告与不适格原告同意变更的,法院应予允许;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后应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裁定驳回起诉,由适格的当事人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起诉要件之首位,足见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则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之一。例如:离婚案件的原告须是配偶双方之一;合同纠纷的原告必须是合同签约双方之一。当事人适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适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权利义务。 其次,本案要求变更原告,于法无据,这种作法与民事诉讼的原则相悖。司法实践中,对不适格的被告可以追加、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不适格的原告则不能。 再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也是不妥当的。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而本案审查查明的邓某非适格原告明显与此背道而驰。 综上,此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不适格处理分两种情形,第一,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第二,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跟原告当事人适格问题处理是一样的,法院主要是作出程序处理,而不是实体处理,所以不能判决败诉(也就是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来建立的,法条没有明显涉及,至于是不是法院要先向原告释明才能驳回这个应该是司法实务上具体的操作问题,我认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当事人不适格时应该会在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告知当事人驳回的原因是当事人不适格。
只要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正确。 因此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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