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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异地承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规则,如果我们...
鉴定机构要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抽签确定,能不能回本地那就不一定了,如果你已申请了鉴定,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也可以,如果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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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2.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建议】伤残鉴定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主,对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不能。(一)受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大队申请伤残评估。大队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估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评估预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评估。资料不全的,评估人有权拒绝评估,当事人准备好资料后再进行评估;(三)评估人将根据检查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30日内对伤者进行评估;(四)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伤残评估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重新评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伤残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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