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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未成年监护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则上应当由父母作为监护人;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再次,如果父母没有...
监护人的确定是有顺序的。孩子的监护责任由孩子的父母来进行承担。如果孩子的父母死亡的或者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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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由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定监护的相关知识,首先法定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其次法定监护的顺序是按照《民法典》第27、28条的规定。最后监护的设立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委托监护。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2、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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