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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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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不能向原告以外的人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由其他法院管辖。(5)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6)提及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 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五、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㈡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㈢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㈣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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