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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
监护权变更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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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从以上法律知识中,我们知道,孩子监护权变更是允许的,而且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进行,而且除了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能力,虐待孩子、对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
变更申请书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号码:******************,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北京市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万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万丰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能变更监护人吗?答案是肯定的。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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