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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都没有关于对彩礼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中有...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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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彩礼,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如果构成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多少,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彩礼一般是一结婚为目的的,在结婚之前按照习俗一方给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彩礼的具体金额多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协商的,在法律上是没有对彩礼限额的。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彩礼的具体金额,但是对返还彩礼以及不退彩礼的情况是有规定的: 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 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没有共同生活 3、婚前彩礼的给付让给付人生活困难了。
《解释二》对彩礼应否返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己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己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2.《解释二》第10条第2项、第3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生活困难在解释一里面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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