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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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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内固定钢板不属于辅助器械。工伤辅助器械是指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骨折内固定术钢板是手术材料,不属于辅助器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向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伤情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伤辅助器具目录和费用标准》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工伤人员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配置允许配置的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一般工伤保险允许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 (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 (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 (3)假牙、假眼。 (4)轮椅、步行器等。
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界定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时,需要注意:(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的,也即是说是必需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合理的,也即是说只能配置已具备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一般器具,不能配备豪华器具。(3)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工伤一方的主张决定,而应安装配置机构的建议或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等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4)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可以要求继续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继续赔偿期限是五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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