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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监护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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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了详细规定: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子女抚养权可以协议变更,也可以起诉变更,起诉变更的,需要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持。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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