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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该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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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当事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后发现对方隐瞒疾病的,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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