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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体由法官酌定。对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8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序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 (2)受害人构成残疾的,区分以下四种情况确定: 第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8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二级伤残) 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丧失生育或性生活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6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2万元。(三、四、五级伤残) 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丧失人体器官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4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六、七、八级伤残) 第四、虽然构成残疾,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影响其生活的其他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在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九、十级伤残) (3)故意以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方式加害他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虽然未造成受害人伤残,但受害人存在严重精神痛苦的,加害人也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付5000元以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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