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应当申报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XX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作修改的,无需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报送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XX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制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XX备案。保险公司对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XX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7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7,286人已浏览
1,0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