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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去所购房子所在地的派出所,找户籍科的民警要一份购房入户所需资料清单及一份入户申请审批表;2、购房入户所需的资料有:1)申请人原户口所...
在当事人符合房产所在地的购房入户政策(如:房屋面积、购房时限、房屋总价、迁入户口总人数等)的前提下,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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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下的有关证明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原房产所在地并且房产转让后,户口已经迁出的,应该换领户口本,否则当事人的户口本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2、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房子转让与户口迁移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在当事人符合房产所在地的准入政策的前提下,购房入户的手续、需要的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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