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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变更合同的,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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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在法律上是按照《民法典》的内容进行规定的,《民法典》规定,变更合同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时间为准。其收购价格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建设成本。指项目投资建设所发生的客观平均成本,测算方式依据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二)合理利润。按基本建设费与管理费之和的3%计取。 (三)户内装饰装修造价。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市(区)造价管理机构按实际装饰装修配置审核户内装饰装修造价,装饰装修造价以审核的结论为准。 (四)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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