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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公平原则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时,如果不合理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违约责任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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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中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受益人基于公平责任给见义勇为者补偿;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责任,它给与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借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的,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不顾任何客观因素,仅凭自己的公平观念,决定公平责任,更不是仅凭其个人的主观意志人已做出判决。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适用公平责任的同时,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一般来说,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会考虑: 一、公平责任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以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公平考虑而决定责任。因此,法官决定责任时,不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而考虑当事人损害的程度和负担能力。 二、对当事人的损害既可能是一方遭受的,也可能是双方均受损害。但无论哪一种,都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且只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未来利益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同时,损害必须是较严重的,如果只是较轻微的损失,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或由加害人一方承担损失,而不必采取公平分担责任的方法。 三、决定分担损失时,会“三个结合考虑”:损失程度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应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价值和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结合考虑。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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