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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伤残鉴定程序或鉴定事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获取方式违法的; 3、鉴定材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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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复议起诉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的职员来制定结果认定书的,对于受害者不服从认定结果的情形,若是想要提出复议的请求,必须要拿出否定该认定结果的证据,否则即使提出复议请求,相关机关也是有可能并不会受理的。
交通事故致残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起诉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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