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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有殴打等情况会加重处罚...
对于在赌场放高利贷的人来说,有必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知道别人的贷款是用来开赌场的,向他们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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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两高《解释》第四条关于赌博罪共犯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多数只是属于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赌博罪共犯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以赌博为业的除外)。
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要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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