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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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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不需要公告。作为股东,如果不参加股东大会,想了解会议的相关内容,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向公司书面申请,复印股东大会记录。 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公告股东大会的内容,但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一般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告,如果不公告,上市公司的股票将处于停止状态。
1、召集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董事长或召集人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所议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二十天通知参会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参会股东。 (3)召开会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如果不能亲自出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如遇表决,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股东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 2、提案 股东大会上的议事项一般是由董事会提出,如果有股东认为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之前已经提交给董事会,但是在股东大会上并没有被提出,这时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权,持有公司股票份额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十日临时提案并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则需要在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此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这些的前提是股东的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并且需要是有具体的议事项才可以,并不是任何达到条件的股东都可以随意提案。 3、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在开会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是保障股东大会运作是否规范,决议是否有问题的前提。议事规则包含股东大会如何召集,如何召开,如何行使权限,审议事项以提案等等的一系列股东大会运作的详细规则。 4、决议的撤销 当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一些法律法规相背离的时候则无效。例如召集、表决、议程等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提出的六十天内向法院提出撤销。
召开股东大会的过程如下:1。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天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3、公司临时提案:单独或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4、表决和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通过会议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会议记录的形成: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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