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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统一受理窗...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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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入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不计入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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