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18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